发布时间:2025-12-27 09:10:42 浏览:
陈某甲等三人,身为所谓“私家侦探”,收取了共计3.95万元钱款后,去帮人找寻到其妻子,然而,雇主却将该女子杀害,之后,这三人分别被判处不同有期徒刑,刑期从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其罪名设定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
近日,这个案例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当作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而发布,这个案例显示,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该依法从严惩处 。
杀人案中浮现“私家侦探”
在2021年6月23日午间过后的时候,于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出现了一起凶杀案件。当检察机关在对犯罪嫌疑人闵某进行审查逮捕这个环节时,察觉到其背后的“私家侦探”存在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而构成犯罪的情况 。
根据最高检所发布的惠州专业调查公司,关于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四的案情介绍来看,无业的男子陈某甲,知悉了“私家侦探”这项活动获利颇为可观,于是在2020年的时候,做出了从事“私家侦探”活动的决定。他在网络上面发布了相关信息,声称能够帮助找人、查人,并且还注册了昵称为“专业商务调查”的微信号,以此来承揽业务。
闵某(另案处理)于2020年12月,借助网络搜索,和陈某甲取得联系,声称要找寻离家出走的妻子郭某,且给出了郭某的姓名,还提供了郭某的照片,同时也告知了郭某的手机号码等信息。
2021年1月,陈某甲把郭某的手机号码交给他人,此人正处于进一步侦查中,利用这个手机号码获得郭某的手机定位。2021年3月,陈某甲伙同于某等人,在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蹲点守候,确认了郭某的具体位置惠州市私家侦探找人,之后将其提供给闵某。
2021年6月,闵某再度联系陈某甲,要求其帮忙寻找郭某,6月17日,陈某甲又凭借上述办法,获取了郭某的手机定位信息以及快递地址信息惠州市私家侦探找人,6月18日,陈某甲与于某、陈某乙三人驾车抵达山西省吕梁市柳林县,和闵某一同蹲守至6月23日,郭某出现后,陈某甲等三人驾车离开,当日13时左右,闵某把郭某杀害 。
经过查证,闵某先后有支付行为,支付对象为陈某甲,支付金额是39500元。陈某甲存在分配行为,分配给于某的金额为9000元。同时,陈某甲还进行了分配,分给陈某乙的金额是6000元。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检察院,在对闵某涉嫌故意杀人案进行审查逮捕时,察觉到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尽管不能被认定为闵某故意杀人罪的共犯,然而却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是建议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以陈某甲、于某、陈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请批准逮捕。
“情节特别严重”,三人均未适用缓刑
在2021年8月5日的时候,柳林县人民检察院经过审查得出这样的认识,陈某甲、于某以及陈某乙,他们出售了公民行踪轨迹方面的信息,这些信息被别人拿去用于犯罪活动,进而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这种十分严重的后果惠州市私家侦探找人,这属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当中的“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于是依法针对这三人作出了批捕决定。在批捕之后,检察机关制作并且发出了继续侦查提纲,建议公安机关进一步去梳理闵某给陈某甲的转账证据,还要继续去查找其他的犯罪嫌疑人。
同年9月22日,公安机关把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陈某甲跟于某的家属给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赔偿,被害人家属对二人予以谅解,三个人都认罪认罚,在辩护人见证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检察机关按照被告人在犯罪当中的地位以及作用,认定陈某甲在共同犯罪里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于某、陈某乙在共同犯罪里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10月22日,检察机关将三名被告人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提起公诉,并且提出量刑建议 。
在有着特定地点的2021年12月16日,柳林县人民法院以公开的方式去开庭审理此案件这一行为。在审理的这段时期之内,陈某乙针对被害人家属实施了一份赔偿的行为与动作。三名被告人以及他们各自的辩护人,对于检察机关所指控这相关的事实、罪名都不存在任何异议。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这样的建议和说法,也就是说那被害人家属已经达成了谅解,况且陈某甲是出于自愿去进行认罪认罚的状态,所以建议能够从轻给其处罚,并且适用缓刑这样一种刑罚方式。
公诉人进行答辩时指出,被告人借助手机定位、查看快递信息、蹲点守候这般的手段,非法获取了被害人郭某的个人信息,而后将其提供给闵某,闵某依据此信息把被害人郭某找到并实施了杀害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要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话,那就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要是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情况,那就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在本案之中,被告人陈某甲,其情形属于那“情节特别严重”的状况,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才行,虽说他具备认罪认罚的情况,从而能够依法获得从宽处理,然而最终依旧要判处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这种现状是不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
2021年12月25日,柳林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所指控的事实以及量刑建议,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对陈某甲、于某、陈某乙判处有期徒刑,刑期从三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并且处以罚金。
最高检在发布这批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典型案例时指出,此案件表明,非法获取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非法出售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惠州正规调查公司,应该依法从严惩处,非法提供行踪轨迹信息,构成犯罪的,理应依法从严惩处。公民应强化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安全,针对行踪轨迹信息。




